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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醒!这种发票,不要开也不要收!已有企业被罚20万!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4/10/12 17:28:08

“富余票”你知道吗?日常工作中有没有收到过?有没有开具过?…...

“富余票”你知道吗?日常工作中有没有收到过?有没有开具过?……利用“富余票”虚开厦门一企业被罚款2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线索,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迅速调取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固定相关证据并约谈企业相关人员。同时税务人员调取该企业相关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确认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案件启示: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企业不仅不能凭此想大赚一笔变“富裕”,还会被税务稽查,吃上“牢狱饭”,各位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啊! !!!各位同学抓紧时间添加老师微信《免费咨询财税问题》↓↓↓什么是“富余票”?“富余票”,存在于日常生活消费场所中,例如商场、超市、加油站等,涉及贸易、医药等多个行业。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因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导致企业的申报销售额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通常,税务机关会用以下手段查“富余票”:1. 查合同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结合上述特征(1),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2.查发票查询发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3、查上下游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结合上述特征(2),如果针对同一笔交易,双方入账的内容不符,可能存在风险。4.查资金流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结合上述特征(3),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日常业务中企业难免会存在“富余票”,主要原因是存在较多的无票收入,为避免风险,遇到“富余票”时,企业切不可随意出售发票,一定要申报“未开票收入”!“富余票”作未开票收入,这样处理!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1.发票开具要求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一、申报注意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二、下面通过案例,给您演示如何填报!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申报表应这样填!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申报表应这样填!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1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1年1月,C企业收到第*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申报表应这样填!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申报表应这样填!未开票收入如何界定?一图给你说清楚未开票收入怎么界定?就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帮助大家记忆掌握。一图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项目销售方式合同、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者孰先原则: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3.开具发票的当天。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直接收款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有合同未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有合同,先收款收到款项当天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赊销、分期收款有合同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货物发出当天无合同预收货款销售一般货物货物发出当天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已收款收到预收款当天未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委托代消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代销清单当天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收到货款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当天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收到款项收款当天有合同未收款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无合同未收款劳务完成当天销售服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服务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收款当天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合同约定收款日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服务完成当天无合同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完成当天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收款当天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特殊销售行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金融企业贷款利息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电力产品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具体政策规定政策文件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1998年9月1日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高人民法院判例:《广州德发房产与广州地税第*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加收核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由财税刘三哥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财税刘三哥、财叔税课堂、梅松讲税、财税蜂语、税台、税务经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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