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真不是平凡的一天呢!这天是咱们财会成长学苑6周年的纪念日,中午12点小编和团队一起举办了线上直播抽奖活动。提前准备了很多大奖,现场也给咱们参与抽奖的学员送出了很多大奖,简直过足了抽大奖的瘾小编从大家的反馈来看,周年庆的氛围还是不错的😄当然也收获了很多的好评~非常开心,也非常感谢一路相伴相随的财务朋友们❤️这一天下来,小编感触还是蛮深的,脸一直红扑扑的,有点小激动。各位同学抓紧时间添加老师微信《免费咨询财税问题》↓↓↓但也是在这一天,3月18日,财税界有一个不容小觑的文件发布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同时,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入刑法!尤其是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可能我们以前会忽视的,现在监管力度更强了!具体的大家可以看看这个文件:除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个要提醒大家之外,今天小编主要想和大家说一说这个阴阳合同。有印象么?阴阳合同从范bb逃税事件中被广为流传。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是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工商备案;另一份是对内的“阴合同”,这个才是真实的交易。阴阳合同在招投标、房屋买卖、劳动关系、股权转让等领域都存在,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资金,偷税逃税。这个尤其在股权转让中,带来的损失非常大,比如股权转让为了少交税,“阳合同”上写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平价转让,或是1元转让,或是0元转让;另一份是对内的“阴合同”,用于真实交易,上面写的是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通过这样的操作,就很容易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先税务后工商”外,增加了一种征管手段——“核定收入”。大家也知道我们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当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力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价格,而是用核定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的判定要不要核定收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参考这张表👇至于什么属于正当理由,大家可以看看国税2014年67号公告。那有同学就说了,签订阴阳合同,是不是只要双方都保密,不被举报,就不会被发现?真的不会被发现吗?还是别做白日梦了。虽然合同有阴阳,但是在背后会过资金的啊,现在资金监管还是很严格的,在金税大系统下,其实也是藏无可藏的。所以真的不要再用这种阴阳合同简单粗暴的方式来逃税了。除了阴阳合同,在很多企业可能还会存在虚开发票,小编趁这个机会也一块和大家好好说一下。虽然很多企业会在合同签订层面让人看不出破绽,但是其实现在税局查这个虚开的手段越来越多了:除了这些手段,税务局发现虚开还有很多办法,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发票,更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否则,很容易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送进去”的。©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翅儿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