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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税制度下辞退福利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4/10/14 13:31:16

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员工经济损失。企业...

 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员工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个人获取经济补偿收入,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根据情况予以优惠。由于经济补偿金计提方法、发放时间不同,会计将有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用人单位(或者称为企业,下同)若因经营、破产、提前解散等原因需要辞退员工时,应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用以缓解劳动者在重新就业过渡期里的经济压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员工“辞退福利”。实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制度后,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何进行,不同时期有各不相同的方法。由于近年来,国家对相关辞退福利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很多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时常难以把控策和新规定,现将最新政策和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以供参考。一、辞退福利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离职一定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的一项福利照顾,是员工的辞退福利。这项制度在《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税法、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配套的行政规章中,均有大量的条款提及,这是国家保护公民人权、尊重劳动者劳动权力的重要体现。(一)经济补偿的含义:员工“辞退福利”,是从会计准则角度上理解的;从劳动法角度上来理解,叫“经济补偿”;从税法角度上来理解,称为“一次性补偿收入”。其实是同一概念,从三种不同的角度去理解罢了,其实质是一样的。   在劳动辞退关系中,企业经济补偿金数量多少、发放的及时性,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幸福感和受劳动福利保障程度。因此,建立和健全用工辞退经济补偿制度,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引导企业文明、和谐、有效地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段之一。   辞退福利,就其本质来讲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员工就业权利的员工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多种因素,导致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在职员工,作为补偿手段,用人单位需要付出一定的对价,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辞退经济补偿实现方式很多:一是以一次性支付方式进行集中补偿;二是提高退休后养老金;三是给予其他形式的离职补贴待遇;四是延长工资支付时间,甚至可以支付到员工辞退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以补贴员工重新就业的部分损失,充分体现辞退福利性。(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是要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只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几种法定情景,劳动者才可能获得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1.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景,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在先,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经双方平等协商、充分沟通、达成谅解,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3.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景,用人单位若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尽管劳动者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过错,而且还采取了一些补救的措施,帮助劳动者提高技能,但劳动者仍不满足工作要求,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4.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款所列情景,用人单位若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这完全是基于经济性的被迫裁员,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大多数是出于经营困难、自然灾 的标准支付。害、转产转业、破产整顿、不可抗力等诸多无奈的因素。5.除用人单位打算保持,甚至有意抬高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而劳动者又不愿意续签的,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前提下,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6.出现用人单位被提前解散、宣告破产、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撤销等情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到位。(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出现《劳动合同法》中所列的法定情景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主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参考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因素,提供给劳动者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以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如下:1.经济补偿的基本规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按每工作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可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标准改为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对支付年限作相应限制:*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时劳动者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失去继续履行所需的必备条件,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辞退福利的税务处理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涉及用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问题,操作起来十分复杂。(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次性经济补偿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直是困惑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疑难问题,直到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政策后,才在国家层面有了解决问题的操作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法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偿金既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也不属于普通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是属于辞退福利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福利制度,是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所必需的、直接相关的和正常的支出。一般情况下,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无选择权两种情形,所以,在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时,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位同学抓紧时间添加老师微信《免费咨询财税问题》↓↓↓1.职工无继续在职的选择权的处理如果职工无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可以被视为,因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付出的经济补偿。企业支付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以及买断工龄支出等等,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1)员工辞退与经济补偿在同一会计年度办理完毕,可以全部据实在税前扣除。案例1:尚市杜家河科技有限公司原为一家普通机床制造企业,2020年6月1日,为了能够在2020年12月31日前顺利实施转产升级数码机床制造能力,公司董事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提升技术改造计划。计划内容包括,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次性减员60人,公司将对被辞退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8万元/人。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部发放到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内,记入员工辞退福利金额共计480万元。税务处理:公司在次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80万元。因为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前发放完毕,所以,可以据实申报税前扣除。(2)员工辞退与经济补偿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办理完毕,可以部分据实税前扣除。案例2:材料如案例1所述,假如公司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了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8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完毕。税务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公司在次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只能据实扣除实际支付了的380万元,即380万元可以据实申报税前扣除,剩余100万元,不能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只能在2021年度扣除。2.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的处理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支出就具备或有事项的特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通过“预计负债”的形式记入相关成本费用。根据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因为预计负债而确认的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所以,原则上不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案例3:尚市龙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高速铁路设备设计制造企业。2020年10月,公司决定在下一年度实施产业升级计划。公司管理当局拟订一份辞退员工计划,准备从2021年2月1日起,公司将以职工自愿方式选择各自的去留,辞退第*、第二两个生产车间的部分职工。该辞退方案,均已通过公司工会组织与职工进行了广泛沟通,并征得职工一致同意。该辞退计划已于2020年11月18日获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在2021年度内实施完成。假设按照“*佳估计数”的方法,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测算,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可能数量为158名,*可能的补偿金额大约为1200万元,并以此进行相关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对于上述运用“*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推测应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并据此对1200万元进行会计核算。因为1200万元属于预计负债事项,按照税法的规定,无论企业作何种会计核算,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时,税务机关是不予认可的,企业应予以调整。3.执行“预提制”的处理一些企业辞退员工比较频繁,人员流动较大,企业为了均衡核算成本费用,就采用“预提制”会计核算方法,平时提取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记入“预提费用”,并进入相关成本费用。对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对于实行“预提制”会计核算的企业,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为职工预提的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已经进入相关成本、费用,而实际又没有真正发生支出的“预提费用”科目(或者其他会计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实际发生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辞退经济补偿金后,企业可以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案例4:尚市星勤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芯片设计、研发和制造企业,现有员工2258人,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对员工进行辞退更换,并相应地给予经济补偿。为了均衡核算企业成本费用,公司采用“预提制”会计核算方法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预提费用”科目累计归集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费1880万元。其中,本年度预提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费280万元,并记入公司相关成本与费用之中。2021年度公司没有发生辞退员工经济补偿事项。税务处理:对于上述情况,本年度预提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费280万元,虽然已经按合理会计核算的方法,并且列入成本费用之中。但是,由于在本年度未发生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支出,此笔费用未实际开支,按照“据实扣除原则”,依然不能在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再扣除。因此,企业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时,应予以调整。(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助费等补偿收入,收入金额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收入金额超过三倍的部分,不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政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合法的限额免征扣除。对全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额部分,应当以“三倍限额”为红线,免征个人所得税。2.不合法的不能免征扣除。可以税前限额扣除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上述规定“三倍限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单独依法纳税。对不合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部分,以及合法补偿金额超过“三倍限额”的部分,无论金额多少,都不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应当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5:尚市星勤科技有限公司的杜工程师,系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芯片设计研发工作,在公司任职16年。2019年8月,因要回家赡养父母,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法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因其在职期间贡献较突出,公司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27万元。杜工程师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万元/月。当地政府公布201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如何计算杜工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1)确定补偿金标准杜工程师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50000x3÷12=12500(元)18000元>12500元,应按每年12500元确定补偿金标准。(2)计算免征额杜工程师工作年龄是18年,超过12年,即18>12,按规定,只能按12年计算工作年龄,因此:可税前扣除经济补偿金=12500x12=150000(元)(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70000-150000=120000(元)(4)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x10%-2520=9480(元)三、辞退福利的会计核算对于所有辞退福利的确认,只要满足负债确认的相关条件,无论是企业哪个部门受益,一律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而不能记入其他费用、资产成本,此时的出发点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再也不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计量了,而是以指定的科目“管理费用”为落脚点;贷方则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内。从本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属于其中所说的“预计负债”科目性质。但是,企业实际会计实务中又不运用“预计负债”科目来直接核算,而是运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间接实现的。(一)当年完成辞退和补偿工作的会计核算员工辞退工作若是在一年内完成,经济补偿金也在同一年时间内完成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在会计核算方面,计提时,借方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方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发放时,借方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方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案例6:材料见案例1,尚市杜家河科技有限公司按辞退员工计划,于2020年度完成。截至2020年12月28日,该公司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80万元,也一次性全部发放全部到位。2020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处理为:(1)计提一次性经济补偿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4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4800000(2)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二)当年完成辞退,补偿工作超过一年才完成的会计核算员工辞退工作若在一年内完成,但是,经济补偿金却在超过一年时间支付。针对此类辞退福利计划,企业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资金折现问题。企业应当首先确定折现率,选择恰当的现金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记入当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中;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处理,并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分期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如上所述,依据新会计准则,对于“折现率”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一般情况下,以“同期限国债利率”为基准,亦即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企业的折现率;当难以找到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时,可以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准,同时参考国债收益率曲线,以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正确选择折现率。案例7:因新冠肺炎的影响,客户需求大量减少,尚市杜家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解除与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为此,管理层制定了一项三年支付经济补偿的辞退计划: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支付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支付20万元。假定3期国债利率为6%。(1)计算需要支付的总价款的现值:总价款现值=50÷(1+6%)+30÷(1+6%)2+20÷(1+6%)3=47.17+26.7+16.79=90.66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确认,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价值为100万元,总价款现值为90.662万元。(2)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作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90662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000000运用实际利率法,逐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各个年份分摊费用如下:(3)第一年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4)2021年12月31日,运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本年未确认融资费用:906620x6%=54397.2借:财务费用   54397.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97.2(5)第二年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6)2022年12月31日,运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本年未确认融资费用:[906620x(1+6%)-500000]x6%=27661.03(元)借:财务费用 27661.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61.03(7)第三年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8)2023年12月31日,运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本年未确认融资费用:93380-54397.2-27661.03=11321.77(元)借:财务费用 11321.7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21.77(三)执行“预提制”的会计核算对于目前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还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小型非上市企业,平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实行“预提制”,将费用均匀摊销至受益各期,在会计核算时,借方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方记“预提费用-辞退经济补偿金”科目。案例8:尚市杜家河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劳动法,对于辞职员工实行经济补偿制度。基于辞退员工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行“预提制”,按月计提记入相关成本费用中。每月预提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10万元。2012年1月28日,公司实行产业技术升级改造,可能会计停产一段时间,拟终止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18日,公司一次性支付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228万元。(1)平时每月预提经济补偿金时: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等)100000    贷:预提费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100000(2)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借:预提费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228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2280000此外,务必完善必要的收支手续。由于辞退对象属于员工个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管理的相关要求,企业在办理员工辞退一次性经济补偿业务时,只能以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因此,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需要辞退对象(领款人)在收据上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留下辞退对象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银行开户名及账号、收付款凭证,还应保留与辞退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辞退协议等相关内部文件,一并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以备日后检查使用。©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注册税务师。由湖北新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千道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千道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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