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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4 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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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第一部分 法人股东一、增值税(一)税目:金融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股票转让,属于 “销售服务 —— 金融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二)销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限售股买入价特殊规定:除特别注明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4)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5)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6)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上述(1)-(3)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卖出价卖出价是转让股票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3月购入甲股票20万股200万元,每股市价8元;同年9月购入甲股票10万股100万元,每股市价10元。2023 年2月转让甲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9元。2023年6月转让甲股票20万股,每股市价15元。计算该企业转让甲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1)2023年2月转让时:1.买入价=(200+100)÷30 ×10=100(万元)2.卖出价=9×10=90(万元)3.转让股票销售额= 90-100=-10(万元)(2)2023年6月转让时:1.买入价=(200+100)÷30 ×20=200(万元)2.卖出价=15×20=300(万元)3.转让股票销售额=300-200-10=90(万元)4.不含税销售额 = 900000÷(1+6%)=849056.60(元)5.应纳税额=销项税额=849056.60×6%= 50943.40(元)。(三)税率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买入价2000元(含税),发生交易费500元,无其他结转。该企业买入金融资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转让时允许扣除买价差额征税。交易费不抵减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转让金融资产销项税额:(3000-2000)÷(1+6%)×6%=56.60元。发票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不含税金额2830.19元,税额169.81元,价税合计3000元,买方转让时差额扣除。(五)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3.交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4.年末借方余额结转: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六)案例解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1.附表一:金融商品转让差额扣除后销售额填入第5栏。 2.附表三:扣除项目明细对应填入第5栏。3.主表:销项税额对应填入第11栏。 例3: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5月买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价为30万元,2020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35万元,未开具发票。2021年1月申报2020年12月增值税时:卖出价=350000元,买入价=300000元,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350000-300000=5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50000÷(1+6%)=47169.81元,销项税额=47169.81×6%=2830.19 元借:投资收益 2830.1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191.填写附表一
2.填写附表三
3.填写主表
二、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确认:转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收入。(二)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含交易费用)为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异需纳税调整。(三)纳税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发生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例4:2022年4月25日,湘江公司(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支付价款106万元从二级市场购入南岳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0.6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0.1万元。湘江公司将持有的南岳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南岳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2022年12月31日,南岳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3元。2023年9月26日,湘江公司将持有的南岳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15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湘江公司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如下:(1)2022年4月25日,购入南岳公司股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应收股利 60000投资收益 1000贷:银行存款 1061000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0.1万元,税法上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2)2022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3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收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
(3)2023年9月26日,湘江公司将购入南岳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投资收益 500 000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不同,导致存在处置损益不同,需要调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
部分放大:
三、印花税:出让方单边征收,实际税负为0.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第二部分 自然人股东一、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个人所得税(一)转让上市公司/新三板/北交所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属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之一,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解禁后的限售股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转让限售股: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1.限售股范围根据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财税〔2009〕167号)(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税〔2009〕167号)(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财税〔2010〕70号)(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财税〔2010〕70号)(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财税〔2010〕70号)(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财税〔2010〕70号)(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财税〔2010〕70号)(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9)其他限售股。2.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转让,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3)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个人多次获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股权原值。(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六条规定,若个人同时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流通股的,应当视为优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征收管理(1)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12年3月1日以后,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税〔2011〕108号)(2)纳税地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2024年12月27日前,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核定征收个人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限售股凭证时,将按照限售股股权收入的15%作为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 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例5:王某取得股票转让收入100万元,原值50万元,税费2万元: 应纳税额 = (100 - 50 - 2) ×20% = 9.6万元若无法提供原值:应纳税额 = 100×(1-15%)×20% = 17万元三、印花税与法人股东一致,由出让方单边征收,实际税负为0.05%。第三部分 合伙企业股东一、增值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同法人股东,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合伙企业转让股票,需以合伙企业自身名义申报纳税,而非由合伙人直接缴纳。二、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伙人协商等方式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一)个人合伙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创投企业优惠(1)年度整体核算假设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2)单一基金核算假设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二)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将自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三、印花税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一致:出让方按0.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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