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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5 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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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小型)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背景一是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对于201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实际需求的反馈。通过此次调整,力求使申报表的架构与内容更加贴合企业财务核算实际,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与准确性,降低企业申报成本。(二)修订内容1.取消2张表单(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修订6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及填报说明一是修改表单名称,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把原“(A类)”改为“主表”;二是调整行次设置。(1)“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减:研发费用”“加:其他收益”“加:净敞口套期收益”“加:信用减值损失”“加:资产减值损失”“加:资产处置损失”。
(2)“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应剔除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3)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4)第8行“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5)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6)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7)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8)营业利润修订前: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修订后:第15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9)增加“减: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减: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第43行“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1)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2)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及填报说明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5080表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加速折旧(摊销)、“一次性扣除(摊销)”
修改后:第28行至第29行: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行、第29.1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以及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填报说明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及填报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策填报需要。
链接:9号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例】某企业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对企业2020年购置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该设备购置价为100万元,本次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为60万元,则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即50万元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该企业当年可抵免5万元。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填报说明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调整前规则:企业先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再由总、分机构分别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及填报说明
同上。3.调整15张表的填报说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说明(1)第4行修改前:“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修改后:“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2)第11行修改前:“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修改后: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3)第16行修改前:“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第16行修改后:“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说明《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说明《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说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说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报说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填报说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说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说明4.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该公告。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应当报送的情形: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二、免计/减计收入(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四)政策适用范围负面清单
(四)《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规定了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有关事项。(五)《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所得减免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链接:《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五部门明确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发改高技〔2023〕2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链接: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年 ( 24 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 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二)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21〕53号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七、减免所得税(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2025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四)《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五)《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总局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2026年12月31日以前,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三部门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八、抵免所得税(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例:某企业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对企业2020年购置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该设备购置价为100万元,本次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为60万元,则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即50万元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该企业当年可抵免5万元。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九、捐赠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财税〔2018〕15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二)《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十、资本市场(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二)《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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