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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单招教育老师直接接听
2025/6/3 0:15:51
关于做好湖南省2025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
关于做好湖南省 2025 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 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体)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 委、教育部关于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培养项目的有关要 求,现就做好我省 2025 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以下 简称定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一、报考条件定向医学生招收对象为农村户籍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符合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省2025年统一高考,且所考科目符合临床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录取要求。 (二)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的乡村区域(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 类代码首位为“2”),或在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之前(2015年12月31日)户籍为我省农业户口,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三)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 〔2003〕3 号)中“无医学类专业不宜就读的疾病”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热爱医疗卫生事业,自愿报考,且承诺毕业后在 乡镇卫生院履约服务6年(完成硕士研究生教育或住培后,须按 照协议约定到定向就业单位服务,服务期不少于 6 年)。 02二、培养高校和招生计划2025 年我省定向医学生招生计划为515人(详见附件 1), 其中,临床医学专业招生340人、中医学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招生175人。临床医学专业培养高校及招生计划为南华大学 40人、吉首大学45人、湘南学院80人、长沙医学院30 人、湖南医药学院90人、邵阳学院55人;中医学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培养高校为湖南中医药大学,其中中医学专业130人,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 45 人。上述招生计划均纳入各培养高校年度招生总计划。03三、录取程序2025年我省定向医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按照考生户籍, 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一)户籍信息确认。考生可登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 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或“潇湘高考”APP查看本人填写的户籍 信息。若所填写的户籍地信息与考生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考生须在2025年6月16日前到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 申请办理户籍信息修改,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如因所提交的户籍 信息错误而导致不能正常填报志愿和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二)志愿填报。考生应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 和要求,在高考志愿填报系统本科提前批“单个志愿”栏中填报 相应的志愿。第一次填报时,考生只能选择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招生的一所学校填报。填报征集志愿时,全省所有符合报考 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 (三)签订协议及提交相关材料。所有填报志愿的考生需在 《湖南省 2025 年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件 2)和《湖南省农村订 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健康告知书》(详见附件 3)和 《湖南省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健康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 4)上签名同意,《湖南省农村 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科医学生农村户籍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 《户籍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 5)需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核盖章。 《协议书》《承诺书》和《户籍资格审核表》等资料均可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费领取。考生须于 2025年6月30日17:00前(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须于征集志愿填报截止日的次日15:00 前)将上述材料(一式 8份)送达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如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已送达上述材 料则不需要再送达。未按时送达上述材料的考生视为放弃志愿。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考生送达上述材料后,将考生名单 汇总并加盖公章,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送至所在市州卫生 健康委。市州卫生健康委将各县市区信息汇总后(详见附件 6) 加盖公章,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 康委将考生信息汇总表提供给各培养高校。所有已签订《协议书》的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 放弃录取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 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书》,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书》汇总报送 至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由市州卫生健康委将各县市区《协议书》 汇总后寄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再分别将《协议书》 寄送至各培养高校。 (四)投档录取。定向医学生招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 行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次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省农村户籍考生征集。 志愿填报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已填报定向医学生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各培养高校招生办,由各培养高校招生办从已签订《协议书》的考生里,分县市区生源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录取专业,优先录取直接志愿考生,直接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从“专业 服从”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录取。对于征集志愿, 首先按照考生户籍分县市区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对于 线上生源不足的县市区,在本市州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 则统筹调剂;本市州生源仍然不足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 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直至完成计划。各培养 高校在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至省卫生健康 委,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的拟录取名单投档。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培养高校向已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体检复核和《协议书》存档。培养高校在新生入学一 个月内对定向医学生进行体检复核。体检复核不合格者,按相关 规定处理,由学生所在培养高校将其信息报省卫生健康委。体检 复核合格者,培养高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 正式生效并存档。考生本人、培养高校、签约县市区有关部门、 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以及考生档案各存一份。 04四、加强履约管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 7 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 工作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20〕13 号)文件精神,加强协调 配合,做好定向医学生培养和履约管理等各项工作。已录取的考 生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校或转专业学习。2025 年及以后新入学的定向生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省内全科医学领域全日制临床专硕或按规定参加全科专业住培;完成硕士研究 生教育或住培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到定向就业单位服务,服务期 不少于6年。住培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研究生或国有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各培养高校要对定向医学生加强履约和诚 信意识教育引导,各有关单位在定向医学生培养期间应加强联系 与沟通,掌握和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各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同做好定向医学生招生录 取宣传工作,及时将免费培养、定向就业等相关政策信息向考生 和社会公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强化对培养高校、用人单位与 定向医学生签署免费培养和定向就业协议的指导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赵雪斌、胡艳, 0731-84822146;省中医药局科教处颜薪芳,0731-84828520。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 卫生健康委等 7 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 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 号)、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教协同加快推进医学教育 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7 号)和省卫 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和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7〕3 号)等文件精 神,甲方(如非特别注明,以下所指“甲方”包括“甲方 1”、“甲 方 2 和甲方 3”)、乙方和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 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 行。01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 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从事 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本 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项目。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 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 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服务,服务期限为 6 年。 第二条 乙方知悉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项目的内容与要求,自愿参加本项目,并承诺:(一)在丙方完成下列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证书;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全科医学方向,学制 5 年;2.专业:中医学专业本科,全科医学方向,学制 5 年。 3.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全科医学方向,学制 5 年。(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 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连续工作 6 年(以 下简称服务期);按照规定参加本省全科(含中医全科)专业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 (三)2025 年及以后新入学的定向生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 省内全科医学领域全日制临床专硕或按规定参加全科专业住培;完 成硕士研究生教育或住培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到定向就业单位服 务,服务期不少于 6 年。住培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研究 生或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四)在服务期内,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医学教育和执业证件原件,交由甲方 1 保管至服务期满。 0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并 按时报到后,及时为其落实编制;及时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 业,为其办理岗位聘任相关手续,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其签订岗位 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落实其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等 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乙方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 保障待遇自乙方报到当月起计发。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要求,由甲方 1 督促定向服务 单位派送乙方参加住培,督促所在定向服务单位落实其住培期间的 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 间、住培期间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乙方于住培结业 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乙方服务期满后,如愿意继续服务, 由甲方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为其继续 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 应予同意。 第六条 甲方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 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 除本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乙方获得毕业 证书并到甲方正式报到前,甲方不得接受乙方提出的违约申请,不得为乙方出具违约处理意见书。对擅自出具违约处理意见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乙方在丙方学习期间,享受全日制学生同等待遇,学 费和住宿费由财政承担,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九条 乙方在丙方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应遵 守校纪校规,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 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毕业离校后 30 日内到甲方和甲方确定的定向 就业服务单位报到,办理就业服务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包括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名参加住培,并享受同等条件 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住培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文 件执行。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 不计入6年服务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 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但延长培训时 间不得超过3年,且延长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乙方取得医师资格证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 业注册,服务期内执业机构限定为乡镇卫生院(住培期间除外)。 因特殊原因,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 流动;经双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和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备案,可跨县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约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 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待遇,但乙方不得以升学、培训、 调动、辞职等为理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04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 状况的复查。 第十七条 负责在乙方的学籍登记表上明确备注其“农村订单 定向免费医学生”的身份信息并录入学籍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加强 对乙方的诚信教育,督促其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实出具其诚信记 录,并将诚信记录放入乙方的个人档案。第十八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乙方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文 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为其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十九条 负责定期向甲方通报乙方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 *和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对于学业*不理想和思想品 德有问题的,要及时约谈,了解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 乙方完成学业。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的,丙方有权按学籍 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甲方。第二十条 负责在乙方毕业后,及时将乙方的档案资料直接移 交给甲方 1。在没有收到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处理意见前,丙方一 律不得将乙方个人档案资料寄送至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地方。05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主动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按费用总额的 5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试考核结果达不到丙方授予毕业 证书的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 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 用,并按费用总额的 5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在丙方允许乙方延期毕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 取得毕业资格并于毕业离校后 30 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如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 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 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乙方毕业后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 教育费用及(或)未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均视为不诚信行为。其不 诚信记录将被记入乙方个人档案,作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才招 聘以及住培招录、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录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在住培期间或住 培结束后拒绝履约的,或已签订延期履约服务协议后又不履行协议 内容的,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 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 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按要求退 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聘用单位所发放的工资福利等,并按前 述费用总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住培期间享 受的财政生活补助,按有关住培政策及与住培基地签订的培训协议 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履约 的,乙方有权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06协议终止与解除第二十六条 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 并返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或丙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分别 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07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 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08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 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 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 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经协议相关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 8 份,甲方 1、甲方 2、甲方 3、乙 方、丙方各执一份,存乙方个人档案一份,乙方定向服务单位所在 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协议相关方协商补充,其条款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共同签署后生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内容知悉,明确本人的选择,自愿签订 协议,愿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并清楚知悉不履行本协议对本人诚信造 — 21 —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将承担的违约责任。(此段文字请乙方手抄在下方空 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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