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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3 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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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科创企业纳税申报指南和政策要点科创企业增值税政策要点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税率为6%。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软件产品、销售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除另有规定外,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科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小贴士: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三、销售额确认 (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特殊规定 企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小贴士: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四、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优惠政策 (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小贴士: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必须满足包括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以及累计购置设备原值金额在内的认定条件,并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若不满足认定条件,将无法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小贴士: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若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应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业务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小贴士: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小贴士:企业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制管理,该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未纳入清单的企业,无法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科创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一、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规定的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收入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提供以下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小贴士: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提供劳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二)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需要注意是: 1.成本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为成本;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为费用。 小贴士:企业支付费用后未及时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成本暂估入账。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能补开合规发票或提供真实性证明,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贴士: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其职工培训费用需要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扣除。 9.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亏损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四、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小贴士:企业若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但不得叠加享受。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研发活动范围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小贴士:企业需准确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会计统计的研发经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高新认定采用不完全列举法,加计扣除采用正列举法,未列举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范围。因此,研发费用归集需准确,并保留立项文件、费用分摊依据等备查资料。 (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软件企业优惠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小贴士:科创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时,企业可选择*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可叠加享受。 (七)支持创业投资优惠 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创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科创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征税范围 个人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提供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小贴士:企业需要准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存在雇佣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小贴士: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4.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的,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2. 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4.财产转让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转让财产,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纳税。四、税收优惠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企业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天使投资人投资科创企业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 项目、5%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四)由、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贴士: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科创企业印花税政策要点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小贴士:对企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二、税目税率 科创企业在开展营业活动过程中,需书立各项应税凭证,主要书立的应税凭证及适用税率如下: (一)科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涉及税目“技术合同”,税率为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二)科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的万分之三。 小贴士: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时,应根据业务类型确认印花税税目。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征印花税;专利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印花税;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征印花税。 (三)科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科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小贴士: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应纳税额计算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四)科创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征印花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小贴士: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印花税。切勿因少计、漏记合同金额导致计税依据错误,影响税款计算。四、税收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小贴士: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二)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优惠 1.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对经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科创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一、 纳税人 (一)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 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五、 计税依据 (一)房产税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收入×1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六、 税收优惠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贴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科创企业纳税申报指南 增值税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44号)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 财税地字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增值税热点问答(一)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1.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答:不需要。对于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先进制造业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2.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答:可以。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3.由于不再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而退出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4.纳税人2023年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该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5.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答:不需要。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3号)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3号)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包含哪些产品呢?答: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2.一般纳税人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已经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电子出版物,能否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答: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6.对于软硬件组合销售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一)高新技术企业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3.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汇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根据24号公告的解读,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度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2019年办理2018年度汇缴申报时按15%的税率汇缴。如2019年底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预缴、汇缴继续享受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19年度预缴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税款,2019年度汇缴也应按25%的税率办理。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6.企业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8.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优惠的政策执行。9.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 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需要留存:(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 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 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 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10.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如何享受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 人员人工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3) 折旧费用(4) 无形资产摊销(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2.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列入人员人工费用?答: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有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以上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列入人员人工费用。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可以。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4.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如何扣除?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5.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答: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不可以。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7.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8.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可以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答:可以。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因此,可以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9.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答:不可以。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三)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所有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都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2.新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不可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3.新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二手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可以。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二手的设备、器具,也属于公司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4.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答: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5.新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是在购进的当月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不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新购进设备不超过500万一次性扣除只填主表就可以了吗?答:企业应按照填报顺序,依次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7.完成纳税申报后,需要留存哪些资料?答:企业应当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高的行业确定。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上述规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科创企业纳税申报合规建议增值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在同一期间错误叠加享受。【场景描述】:先进制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时分别计提加计抵减额,重复享受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先进制作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时期不得叠加适用。【业务建议】:企业在同一时期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进行比对后,选择*优政策进行享受,使企业优惠政策享受最大化。(二)出口、跨境业务错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场景描述】: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行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业务建议】:企业要正确划分应税货物、劳务,若先进制造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场景描述】: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了确保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在计算加计抵减额时,将不可抵扣的进项也加计扣除,虚增加计抵减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其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规定的其他项目。【业务建议】:加计抵减政策较为复杂,纳税人需明确哪些销售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区分,准确享受,若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销售额已计提加计抵减,则需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进行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企业所得税财政性资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满足不同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一)将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场景描述】:可能存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业务建议】:通过财政、科技等部门获取财政补贴的相关信息,掌握获取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并在分析“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二)将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场景描述】:可能存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建议】:核实取得财政补贴、奖励等相关资料,确定各项补贴的性质及金额;核实对应不征税支出的使用途径,准确区分形成资产、费用的金额。如果企业选择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注意相应不征税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的资产需在所得税汇缴时做纳税调增。(三)五年内未发生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在第六年未并入收入总额征税【场景描述】: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可能未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场景描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建议】:核实取得财政补贴的文件、时间、金额以及资金使用规定;可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准确记录财务核算科目、金额以及入账时间,跟踪管理后续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比较会计与纳税申报数据,核实有无取得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不支出的、在第6年未并入收入总额纳税的情况。(四)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场景描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条件,企业可能存在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风险;或者存在将取得国有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场景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业务建议】:核实取得政府无偿划入国有资产等资料,确定其金额、用途,确定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确认取得上述资产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对应的资产折旧有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一)所购进的设备、器具不符合扣除条件【场景描述】:企业将所有购进的设备、器具以及房屋、建筑物进行扣除,导致错享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二条、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业务建议】:企业应准确区分用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另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并非要求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二)需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场景描述】: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业务建议】: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随着设备的使用会计上仍在计提折旧,会产生税会差异,因此需要在后续年度将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到项目立项、人员配置、费用归集、资料留存等多个环节,涉及到研发的前期、中期、后期等多个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环节往往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如果不能对这些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严重的话,还会造成大量的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一)企业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条件【场景描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适用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要考虑自己的产业和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业务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类型及行业准确确认是否为政策享受主体。(二)混淆研发活动范围【场景描述】:企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常规升级,直接应用某项研究成果,对现有产品或服务进行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复或者简单变更,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等,均不构成研发活动。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多种方式,实践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混淆,而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处理不同。【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允许委托方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三分之二),而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业务建议】:企业需结合业务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研发活动范围及方式,并相应进行税务处理。(三)错误将管理层、行政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场景描述】研发人员是研究开发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开发人员的人力成本在研究开发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研究开发人员的准确识别和归集显得非常重要。由于企业对研发人员的管理不善,有可能造成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风险。【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发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研究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业务建议】企业应加强对研究研发人员的管理,行政、财务、后勤等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不属于研究研发人员范畴,其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劳务成本等,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四)研发费用的归集不准确【场景描述】企业可能将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如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技术维护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计入研发费用,扩大加计扣除基数。或者未按规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导致费用划分不清,却进行了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第三条、对于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业务建议】实践中有的研究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也会参与部分生产活动,并且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可能在生产部门,因此需要准确核算和划分相关人员的费用。研发费的归集通常有三种口径,即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三种口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归集和核算时应注意把握和区别。个人所得税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一) 被投资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场景描述】:被投资企业不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相关政策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业务建议】:天使投资人需在投资前核查企业资质(如研发费用、股权结构),确保符合政策要求。(二) 天使投资个人不符合条件【场景描述】:天使投资人与被投企业存在发起、雇佣、亲属等关系,且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合计持股需大于50%,或存在隐性代持和未披露关联关系。天使投资人以非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5号)(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业务建议】:天使投资个人需在投资前查看个人条件,核查企业信息,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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