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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更新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同意,现将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海南自贸港和境外(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设‘一线’——就是自贸港跟关境外的边界。从‘一线’进来的货,除了国家禁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免税/保税的,按下面来:‘一线’...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同意,现将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海南自贸港和境外(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设‘一线’——就是自贸港跟关境外的边界。
从‘一线’进来的货,除了国家禁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免税/保税的,按下面来:‘一线’对要征税的进口货列目录,目录里的照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跟相关部门另外定。
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还有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自贸港登记的科技、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免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叫‘零关税’);享惠主体要是自愿交这些税(或只交增值税、消费税),可以找海关申请;主动放弃‘零关税’进口资格的,12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同类货的‘零关税’。
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除了上面两类(征税目录内的货、享惠主体进的目录外的货)和现在的保税、减免税进口货,其他进口货都照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货要设海关电子账册,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不用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走海关手续,海关会根据需要查。
海南自贸港和内地(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二线’——就是自贸港跟内地的边界。
‘零关税’货及其加工品从‘二线’进内地,享惠主体要去海关办手续,按进口料件补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果‘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时已经交过/补过进口税,这里不用再补;岛内流通时交过国内增值税的,这里不用补进口增值税;交完/补完所有进口税的货,按国内流通规矩管,照收国内增值税、消费税。
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30%(含)的货,从‘二线’进内地免进口关税,照收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征管办法和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外定。
‘零关税’货及其加工品在自贸港内流通: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之间转,不用补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照收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享惠主体要是想补这些税(或只补增值税、消费税),可以自己选;享惠主体把‘零关税’货及其加工品卖给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参照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照收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交完/补完所有进口税的货,按国内流通规矩管,照收国内增值税、消费税。
从‘一线’进的‘零关税’货,如果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加征关税、报复性加征关税(加征关税全排除的不算)——这些叫‘四类措施’,按下面来:‘零关税’货属于四类措施的,‘一线’进口时按第一条执行,还要按国家规定走四类措施;‘零关税’货及其加工品‘二线’进内地时按第二条执行,走四类措施;岛内流通时参照第二条,补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走四类措施;已经走了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来。
‘零关税’货不属于四类措施,但加工品属于的,加工品‘二线’进内地或岛内流通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第二、四条执行,走四类措施;‘零关税’货交完/补完所有进口税后,加工品按国内流通管,不用再走四类措施。
内地从‘二线’进自贸港的货,按国内流通规矩管;从自贸港经‘一线’出境的货,按出口管。
‘零关税’货要符合这些管理规定:在自贸港注册的独立法人,做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以‘零关税’进口用于这两个行业的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和游艇;除了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要在自贸港登记或入籍,按交通、民航、海事等部门规定营运,接受监管;航空企业得把自贸港当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要经营从自贸港始发或经停的国内外航线;游艇只能在海南省范围内航行;车辆可以跑内地的客货运输,始发或目的地至少有一个在自贸港,在内地每年累计停留不超过120天——从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这些规定的,按规定补相关进口税。
用于维修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包括零部件)的‘零关税’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在海南省内维修不用补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但之后不能挪用:维修从境外进来又要运出去的航空器、船舶(包括零部件);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的航空器(包括零部件);维修在自贸港注册的独立法人船运公司的,以海南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包括零部件);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和生产设备(包括零部件)。
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认定标准、部门、管理要求等)、‘零关税’货的具体管理措施,还有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由海南省跟相关部门商量定。
违反本通知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要跟海南相关部门一起加强对自贸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政策实施后,海南省要适时评估效果,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实施情况,包括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共享本通知涉及的已交/补交进口税、已交国内税等数据。
全面评估、条件具备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跟相关部门结合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优化调整政策内容。
本通知没提到的其他情况,有现行规定的(比如保税、减免税、跨境电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来。
本通知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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