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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6日 更新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
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因此,5月1日之后,机动车发票不再只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咯,还包括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注意点:
1.在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2.发票保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2
机动车企业分类有统一
机动车企业包括: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1个注意点: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
(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
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03
“一车一票”是关键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个注意点: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使用机动车发票直接影响购买方的下一步操作,机动车发票开具选择很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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