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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又变了!2023年起,这是最新*全的税率表!

作者:高途初级会计职称 来源:高途初级会计职称 2023/3/9 17:24:10

进入2023年,5项企税优惠已过期!大家千万不要搞错了!企业...

进入2023年,5项企税优惠已过期!大家千万不要搞错了!

企业所得税的5项新变化 2023年1月起,这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已过期! 1、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500万以上设备器具,按比例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4、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部分,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超过100万部分的实际税负仅为2.5%!政策执行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 5、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全额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 1、25%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3、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 、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 、第四条 4、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文章来源:财务第*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北京石景山税务,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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