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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高考体检即将开始,体检参照哪些标准?一文了解

作者:济南百年报考 来源:济南百年报考 2023/3/27 1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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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了《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致考生的一封信》,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安排在3月20日—4月20日进行,凡报名参加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 根据要求,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的通知》(教学〔 2003 〕 3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中的要求执行。 接下来咱们就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 、色觉异常 Ⅱ 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 Ⅱ 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5.0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4.8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注:此条已经取消,见 2010 年教育部:关于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通知) 7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米,体重不低于 50 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米,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 4.9 ( 0.8 )以上,文科类专业应 4.8 ( 0.6 )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 、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 、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 、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 [2000]137 号文件执行。(点击查看 >> ) 2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点击查看 >> ) 3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 7 条内容为公安类院校体检要求。 教育部:关于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通知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 ) 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 〕 3 号附件 ) 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 e 抗原、乙肝病毒 e 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 “ 乙肝五项 ” 和 HBV-DNA 检测 ; 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简称转氨酶 ) 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 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 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 2010 〕 76 号)的建议要求,现将 “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 ” 具体判定标准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 2 倍以上者(含 2 倍),应当进行 B 超复查。 B 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 ○ 一 ○ 年四月十三日 版权说明COPYRIGHT RES ERVED 本文内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网站及山东考帮。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为公益,未用于营利,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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