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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200万以下减半征收!税务总局刚刚发文(附官方解读)

作者:炬鼎力教育 来源:炬鼎力教育 2023/8/12 17:11:01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再发布3项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个体户...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再发布3项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个体户200万以内减半征收个税; 官方解读来了! 个体户2023最新优惠政策盘点;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个体户200万以内减半征收个税
: 1. 100万→200万,个体户个税优惠力度提升 公告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此前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 个体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公告明确: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 明确了计算方式及申报表填写栏次 公告明确: 个体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 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 此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公告明确: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 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 注意: 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5. 明确了起止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官方解读来了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 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 无需进行备案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举例说明: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个体户2023最新优惠政策盘点 一、增值税 1.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1%预征率 2.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5%抵减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0%抵减 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印花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 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四、六税两费政策 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 五、其他优惠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 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 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优惠办法按各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 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6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 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日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 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6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 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 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七、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3年8月2日 最近各项财税政策频出,税收征管环境不断变换,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财税方面的学习,持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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