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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介绍 | 华中科技大学

作者:唯学补习 来源:唯学补习 2023/10/16 17:57:13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5月26日合并成立,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是首批“双”建设高校。
学校校园占地7000余亩,园内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秀丽,绿化覆盖率高,被誉为“森林式大学”。学校教研支撑体系完备,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华中科技大学正以创建世界大学为目标,秉持“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敢于竞争,善于转化,聚精会神,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注:其中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 0 1 师资力量
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 3700 余人,其中教授 1400 余人,副教授 1400 余人;教师中有院士 18 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41 人,教学老师 13 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43 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 11 个,教育部创新团队 19 个。 0 2 特色
学校齐全、结构合理,基本构建起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体系。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等11大门类;设有117个本科专业,4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4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3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一级国家重点7个,二级国家重点15个(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计),国家重点(培育)7个。在教育部第四轮评估中,学校44个参评,全部上榜,其中机械工程、光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4个进入A+,A类14个,B+及以上33个。9个入选国家第二轮“双”建设名单。
0 3 近三年在陕录取分数线 0 4 2023年在陕招生计划 0 5 2023年招生简章 第*章 总则
第*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是首批“双”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属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研究生阶段的学位授予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87559937。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来源计划结构。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语类推荐生招生;推荐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二条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推荐生、推荐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校联考”,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能力测试,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推荐生、推荐录取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或审核。考核或审核安排以相关招生类型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作为第*外语。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学生、民族班学生(含新疆协作计划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学年;音乐表演专业10350元/学年;运动训练专业1035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学年,第3~4学年16000元/学年;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学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440元/学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有关部门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提前批等特殊专业的转专业政策,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第三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三年 信息来源: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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