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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达培训中心

  培训理念:以人为本、质量第*、服务社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质量第*、服务社会”的培训理念,努力完善培训条件,以适应不同层次、类型和对象的培训需求。本中心在培训大纲上,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培训内容上,把握市场人才需求动向,紧跟社会发展对人才结构需求的步伐;在培训教学上,优选教师、精制计划、科学管理、个性服务*大限度满足学员需求;在培训时间上,开设 双休日班和晚班,使您有所选择。培训方向:融合市场需求与良好的职业前景学校的职业培训,以市场人才需求为本,强调了实用性与就业趋向的结合。在培训学员职业技能的同时,重点突出应用能力和技能技巧的培训,增加应聘能力与就业能力的培训,并竭诚为学员提供了职业介绍。不少学员通过培训和介绍后,比较顺利地找到适合自己个性发展的职业。可以说本中心的培训方向,融合了市场需求与良好的职业前景。培训实力:为学员提供的教学、就业服务学校拥有雄厚的培训实力,采用先进的办学和管理模式,竭诚为学员提供的教学设施、教学服务,并配备了的师资。该中心素以应用能力和技能技巧培训为特色,培养学员具有多技能和专业特长的应聘能力与就业能力。入学就意味着就业!入学就意味着创业!金达凭着的教学环境和强劲的师资力量助您走向成功!!!本中心主要开设了软件工程师、Java、初级程序员、中级程序员、软件工程师、.NET、C#、winforwforms、SQL数据库、网站建设、服务器的组建与配置、电子商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平面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大学计算机等级过级培训、大学英语过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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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称:
重庆金达培训中心
联系人:
老师
联系电话:
暂无
机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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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点:
重庆校区
机构课程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指南
适合人群:
有会计初级培训需求学员
课程简介:
考试简介(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考试级别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考试科目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3小时,《经济法基础》2.5小时。学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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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会计就业培训
适合人群:
有会计就业培训需求学员
课程简介: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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