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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2/12/5 9:31:37
大家应该都知道,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当产假工资...
大家应该都知道,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当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金税四期涉税风险及典型案例》 直播课 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免费观看! ⬇⬇⬇
近期,天津发布了 《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政策问答,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明确了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新标准 ,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天津市征求意见 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11月15日,天津市人社局在原产假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 《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及政策问答,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因此,难免存在员工的产假工资比生育津贴高或低的情况。 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们可以通过上述规定得知: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 赵某于2018年8月15日开始休产假,共计休假128天。休产假期间,XX科技共向赵某发放了17066.67元(含社保公积金)。 2018年9月29日,社保中心按日津贴基数337.46元为标准、以128天为总天数,发放给XX科技赵某生育津贴43194.88元。赵某主张XX科技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26128.21元。 XX科技辩称,赵某休产假期间,XX科技按月支付了全额工资,确保没有因生育造成收入的减少。XX科技的总体薪资水平较高,且不同岗位之间薪资水平差异大,在给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反而造成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高达每月10123.8元,是月工资的2.53倍。但是XX科技在其他高薪岗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实际也是按照该女职工的产假前水平支付产假工资。此时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即通过部分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预留的差额予以补贴,以达到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动态平衡。因此XX科技并不需要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既然《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并且赵某的生育津贴也是按此办法计算发放。故在赵某已收到的生育津贴与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之间有差额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发放给劳动者。”((2020)苏0591民初4524号) 领了产假工资又领生育津贴 算不当得利吗? 对于少部分公司会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都给员工,如果后期有争议,这样算不算不当得利呢? 我们也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看: 2015年1月1日,傅小兰入职广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傅小兰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 傅小兰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傅小兰产假期间,公司按傅小兰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按产假98天计算)。 2016年1月11日, 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傅小兰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8日,傅小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傅小兰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小兰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高院裁定: 公司既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系自愿给付 ,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高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支付给傅小兰的生育津贴应否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 本案中,在傅小兰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傅小兰缴交了生育保险,依法傅小兰应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傅小兰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公司后,公司应向傅小兰支付。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傅小兰作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支付傅小兰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前述规定只是对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其发挥扶助妇幼的社会职能,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傅小兰系基于公司自愿给付取得工资与生育津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误发,二审判决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 公司认为其所发放给傅小兰的生育津贴属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因此,如果公司支付了产假工资又把生育津贴给员工属于自愿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要求员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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