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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9000万的收入、7000万的刷单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4/10/11 8:28:46

纳税人识别号9***K纳税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纳税人识别号9***K纳税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二 罚 〔2024〕 14 号案件名称***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通过对比你单位京东店铺(店铺名称:***礼品旗舰店)、天猫店铺(店铺名称:***旗舰店)后台销售收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不匹配,你单位2020年-2023年京东店铺销售收入4978417.62元,天猫店铺销售收入85765441.1元。两个平台2020年-2023年销售收入共90743858.72元。因平台销售收入数据与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数据差距较大,经过约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得知,你单位在两个平台上有大量的刷单收入,你单位提供了刷单收入流水以及支付给刷单人员的资金流水,2020年-2023年京东店铺刷单收入4082262.09元,天猫店铺刷单收入66489371.47元,两个平台刷单收入共计70571633.56元。因此2020年-2023年你单位实际销售收入20172225.16元。《添加老师微信》为您随时答疑解惑⬇⬇⬇
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同时,对于你单位在税务检查中主动补缴增值税税款37903.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6.62元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之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你单位在税务检查前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处罚结果处罚如下:1.追缴2020年至2023年增值税113693.89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8216.33元,追缴2020年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979.30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387.58元、追缴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156493.66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3896.20元。2.对于你单位在税务检查中补缴的增值税税款37903.49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2742.09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26.62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95.97元。处罚生效期2024-04-23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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