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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4/10/15 16:48:26
发票备注栏,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要填写备注栏...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 填写不规范 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的规定, 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0,000.00元。 处罚结果 补缴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所以,备注栏不是可有可无的,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无法作为有效税收凭证,还可能会导致多个税种的扣除风险。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税务局早就明确过: 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因此提醒大家: 目前属于数电票和纸质票并行的时期, 会计无论在收到发票还是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对备注栏格外重视, 不要像上述公司一样因为一个简单的备注栏问题被税务局处罚。 所以,发票备注栏很重要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下面一起学习一下传统发票和数电发票备注栏有什么不同。
传统的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任何一个公司对开发票这件事儿都不会陌生,但发票的备注栏你注意过么?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一般来说,发票分为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两大类,具体备注有什么区别?一起看下: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 当纳税人自行开具时:
二.税务机关代开 由税务机关代开时, 需要注意这七点: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 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顾姐帮大家梳理了一下几种必须检查备注栏的发票: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风险 1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 2 : 增值税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风险 3 : 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风险 4 : 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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