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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7日 更新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的流转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不仅仅只是国有企业之间,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也成为常态。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划出方和划入方涉及八个方面的税收问题:一、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划转是否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划转也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虽然文件明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没有“划转”,但文件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意味着并非是全列举,应当包括划转,文件重点是强调的是企业重组是否包括了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因此企业通过划转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如果仅仅是转让部分资产,而不涉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转移,则可能会被征税。注意:新增值税法的变化。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仅限于四种情形,一是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是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是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并且新增值税法也没有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发挥”余地。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划转不再属于不征税范围,意味着将视同销售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划出的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对资产重组不征税仅限于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没有明确涉及到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转让是否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转让,由于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但站在重组双方角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另一方可以抵扣,双方整体上并不增加税负成本,但可能增加一定的资金占用成本,转让方涉及交易谈判对价时需考虑到无形资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影响。注意:对划转的属于专利技术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金融商品无偿转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金融商品是差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因此,无偿划转金融资产,增值税的税负为0。三、划出方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是否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规定的其他项目。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不得抵扣所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因此,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四、划入方为一般纳税人,划入的营改增之前的房产对外出租是否可以简易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分为以下情况: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16号公告未列举重组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方式。根据增值税对于重组的相关规定,分立方式取得不动产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重组方式取得不动产。由于重组导致资产转移,必然发生权属变更并重新办理产权登记,同时由于重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此环节断开,因此机械地以重新办理权属登记的日期作为判断重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用于经营租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违背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因此,不能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判定重组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时间,而应当仍然延用重组之前不动产的取得时间作为确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时间标准。从政策分析和增值税立法精神来看,营改增后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取得的营改增前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还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确认,以确保纳税合规性。五、划出方增值税留底是否可以结转到划入方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因此,企业整体资产划转,并且划出方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况下,划出方的增值税留底可以结转至划入方继续抵扣。如果仅是部分资产划转,划入方增值税留底不能随资产划转而结转到划入方继续抵扣。六、划入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企业在资产划转过程中取得房产时,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需结合具体重组形式、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综合判定。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房产税计税原值必须遵循国家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若资产划转中按会计规定调整了房产账面价值(如评估增值调账),则以调整后价值为计税原值;若会计上未调整(如历史成本计量),则按原账面价值计税。会计调整仅限于特定重组场景(如资产重组、改制、投资性房地产计量),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划转,产权转移至新主体,由新企业作为纳税人,计税原值按过户时的会计账面价值确定。示例:改制中将房产剥离至子公司,子公司按评估值2000万入账,则计税原值为2000万。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殊处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初始确认或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账面原值的,计税原值同步调整。若未按会计制度调账(如违规调增),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值。七、房地产划转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纵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中,全文从头到尾“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未提到不动产划转情形,那么是否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划转就意味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呢?首先,从会计处理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次,从企业所得税处理来看,股东划入资产也是作为权益性投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划入或划出的任何一方是房地产企业,划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八、划入不动产是否缴纳契税?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划转的实质就是母对子的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不动产划转,不论是从划转角度,还是从投资角度,作为受让方均是免征契税。当然,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动产划转,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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