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实账教学、听得懂,学得会
金鹏会计老师直接接听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2023/3/20 9:09:53
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即日起,个...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第*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 日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专业解答各类课程问题、介绍师资和学校情况
微信号:158******08
相关资讯
“郑州金鹏会计培训”是郑州金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教育宝平台开设的店铺,若该店铺内信息涉嫌虚假或违法,请点击这里向教育宝反馈,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实账操作+考证面授(金领就业精讲套餐)
金领财税精讲套餐
初级会计职称普讲班
各行业账实训+考证面授
会计金领研修班